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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11月11日消息:济南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并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通知》要求,济南市将设立一般诊疗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及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单设药事服务费。
据悉,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根据患者就诊项目的不同,将一般诊疗费区分为中医和西医、注射型与非注射型。其中,中医类、西医类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标准为8元/人次,其中个人负担1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或新农合基金负担7元;中医类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标准为3元/人次,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或新农合基金全部负担;西医类非注射型一般诊疗费标准为2元/人次,由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或新农合基金全部负担。对输液的患者,疗程内复诊的,不得再收取一般诊疗费。非政府举办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机构(不含村卫生室),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也要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另行制定一般诊疗费政策。 推荐阅读: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已超95%
济南市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一般诊疗费标准及医保、新农合支付政策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公示。实施一般诊疗费后,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的收费项目,不得另行收费或分解收费。要规范收费票据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诊疗费,应按有关规定使用票据。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费,应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济南市物价、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及支付情况的监管。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