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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社局联合出台了济南市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既实现了城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的统一,又明确提出要建立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民政、人社和卫生部门正在积极开发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
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市、县(市)区确定的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医疗救助坚持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参保资助和门诊救助,根据医疗救助对象的不同医疗需求开展服务
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住院救助: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和社会捐助后,对年度内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万元。
年度内累计享受医疗救助达到1万元但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和白血病、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等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当年度个人住院医疗费用在核减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医疗机构减免、社会捐助和医疗救助资金后,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二次医疗救助。具体标准为:上述政策规定范围内个人剩余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在5-7万元(含7万元)的,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在7万元以上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二次救助。年度内二次医疗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未经相关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批准,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等相关材料的;非本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美容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市、县(市)区确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等,都不在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凭身份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按照政策规定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费用。